臺中縣立文化中心展覽場地使用須知

臺中縣立文化中心展覽場地使用須知

一、臺中縣立文化中心﹝以下簡稱本中心﹞為鼓勵優秀及具有潛力之藝術家努力創作,展出成果,培育藝術人才,以提昇本縣藝術水準,依據臺中縣立文化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要點訂定本須知。

二、本中心展覽需經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通過後,擇優安排檔期。

三、申請展覽由藝術工作者或其經紀人依本中心規定提出申請。﹝格式如附件﹞

四、展覽定為國畫、西﹝水彩、油﹞畫、書法、膠彩畫、雕塑、工藝、攝影及其他適合在本中心展出之作品。

五、申請展覽應注意事項:

(一)凡申請展經本中心評審通過安排展出者,展出滿三年後,始得再度申請。

   (二)申請展覽應繳審作品之件數如下:

1.個展:

(1)    國畫、西﹝水彩、油﹞畫、膠彩畫:十件計畫展出作品照片(5×7)十張。

(2)    書法:計畫展出作品分楷、行、草、篆、隸等體各擇三體以上,各送五件作品之照片(5×7)。

(3)    攝影:計畫展出作品﹝放大二十吋以上,不加框﹞五件,或計畫展出作品照片(5×7)十張。

(4)    雕塑、工藝類:計畫展出作品十件之不同角度﹝正視、側視、後視﹞之照片(5×7)。

(5)    其他:十件計畫展出作品照片(5×7)。

2.聯展:

(1)    二至五人:每人計畫展出之近作五件作品照片(5×7)。

(2)    六至十人:每人計畫展出之近作四件作品照片(5×7)。

(3)    十一人以上:每人計畫展出之近作三件作品照片(5×7)。

3.師生聯展:按照聯展規定辦理。

4.收藏展:計畫展作品照片(5×7)十張。

(三)繳審作品以最近三年內創作者為限。但收藏展不在此限。申請書上應註明標題、創作時間、材料及尺寸。

(四)申請展覽案件,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以書面提出申請,逾時則不受理。本中心得聘請專家、學者審查,經審查通過者,由本中心排定展出日期及地,並通知申請人。

(五)申請展覽者經本中心排定展出日期,如未能按期展出時,應於排定日期二個月前以書面通知本中心,且一年內不得再提出展覽申請。如未於排定日期二個月前通知本中心者,三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。

    (六)展出應遵守事項如下:

1.      展出之宣傳由展出者與本中心共同負責。

2.      展出會場佈置由展出者與本中心承辦組共同研商決定後,由展出者負責,本中心承辦組提供專業協助及建議。

3.      請柬、海報及宣傳簡介,由展出者與本中心共同擬定,經本中心審查通過後方行寄發製作。並佈展、卸展所需人力,亦請展出者親自或派員協助。

4.      會場之佈置,須於展出前一日之下午四時前完成,展品應於展覽結束二日內運離本館,並將會場恢復原狀;逾時未處理者,本中心將依權責逕予處理,並不負保管責任,以維展覽場地之觀瞻。

5.      展出期間展出者或團體應指派專人在場解說並維護作品安全。作品之保險由展出者或團體自行投保,展出作品於展覽期間如有被毀損情事或遺失者,由展出者或團體所投保之保險金補償之。展出者或團體不得另外請求本中心賠償。

6.      展出者應依本中心規定及管理人員之指導使用場地,如因應展出之需要而欲改變展覽場地者,經與本中心協商同意後辦理,惟應於展後二日內負責恢復原狀。如有損壞,展出者應負修繕之責任。

7.      展出場地內,除懸掛作品及說明資料外,不得任意張貼與展覽無關之宣傳資料。

8.      展出者得將每件作品之題目及創作意境以簡練語句加註,並註明作者姓名及學、簡歷,用以提高觀眾欣賞興趣,並本中心有權修繕潤飾。

9.      展出作品之主題,應以提昇民眾藝術文化、生活品質為原則。本中心對展出者送件之所有資料、照片(5×7)等相關資料,有研究、攝影、宣傳、印刷、圖片楬載、公開展示及播送之權利。

   (七)申請展覽者如有違反前款各項情形之一者,本中心得立即停止其展出,三年內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並不得再提出申請。

   (八)申請展出者應於約定時間內備齊作品清冊暨文宣資料送交本中心,以俾佈展及新聞宣傳工作。

六、為提昇本縣之藝術水平及帶動藝術風氣、拓展藝術視野,或及配合政府及上級機關所策辦之藝術活動,本中心得舉辦特展 。

 

七、台中縣立文化中心演奏廳設備

       (申請表下載)

 

 

八、演奏廳座位圖:

 

 

九、燈光圖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