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臺中縣立文化中心展覽場地使用須知 |
|
臺中縣立文化中心展覽場地使用須知 一、臺中縣立文化中心﹝以下簡稱本中心﹞為鼓勵優秀及具有潛力之藝術家努力創作,展出成果,培育藝術人才,以提昇本縣藝術水準,依據臺中縣立文化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要點訂定本須知。 二、本中心展覽需經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通過後,擇優安排檔期。 三、申請展覽由藝術工作者或其經紀人依本中心規定提出申請。﹝格式如附件﹞ 四、展覽定為國畫、西﹝水彩、油﹞畫、書法、膠彩畫、雕塑、工藝、攝影及其他適合在本中心展出之作品。 五、申請展覽應注意事項: (一)凡申請展經本中心評審通過安排展出者,展出滿三年後,始得再度申請。 (二)申請展覽應繳審作品之件數如下: 1.個展: (1) 國畫、西﹝水彩、油﹞畫、膠彩畫:十件計畫展出作品照片(5×7)十張。 (2) 書法:計畫展出作品分楷、行、草、篆、隸等體各擇三體以上,各送五件作品之照片(5×7)。 (3) 攝影:計畫展出作品﹝放大二十吋以上,不加框﹞五件,或計畫展出作品照片(5×7)十張。 (4) 雕塑、工藝類:計畫展出作品十件之不同角度﹝正視、側視、後視﹞之照片(5×7)。 (5) 其他:十件計畫展出作品照片(5×7)。 2.聯展: (1) 二至五人:每人計畫展出之近作五件作品照片(5×7)。 (2) 六至十人:每人計畫展出之近作四件作品照片(5×7)。 (3) 十一人以上:每人計畫展出之近作三件作品照片(5×7)。 3.師生聯展:按照聯展規定辦理。 4.收藏展:計畫展作品照片(5×7)十張。 (三)繳審作品以最近三年內創作者為限。但收藏展不在此限。申請書上應註明標題、創作時間、材料及尺寸。 (四)申請展覽案件,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以書面提出申請,逾時則不受理。本中心得聘請專家、學者審查,經審查通過者,由本中心排定展出日期及地,並通知申請人。 (五)申請展覽者經本中心排定展出日期,如未能按期展出時,應於排定日期二個月前以書面通知本中心,且一年內不得再提出展覽申請。如未於排定日期二個月前通知本中心者,三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。 (六)展出應遵守事項如下: 1. 展出之宣傳由展出者與本中心共同負責。 2. 展出會場佈置由展出者與本中心承辦組共同研商決定後,由展出者負責,本中心承辦組提供專業協助及建議。 3. 請柬、海報及宣傳簡介,由展出者與本中心共同擬定,經本中心審查通過後方行寄發製作。並佈展、卸展所需人力,亦請展出者親自或派員協助。 4. 會場之佈置,須於展出前一日之下午四時前完成,展品應於展覽結束二日內運離本館,並將會場恢復原狀;逾時未處理者,本中心將依權責逕予處理,並不負保管責任,以維展覽場地之觀瞻。 5. 展出期間展出者或團體應指派專人在場解說並維護作品安全。作品之保險由展出者或團體自行投保,展出作品於展覽期間如有被毀損情事或遺失者,由展出者或團體所投保之保險金補償之。展出者或團體不得另外請求本中心賠償。 6. 展出者應依本中心規定及管理人員之指導使用場地,如因應展出之需要而欲改變展覽場地者,經與本中心協商同意後辦理,惟應於展後二日內負責恢復原狀。如有損壞,展出者應負修繕之責任。 7. 展出場地內,除懸掛作品及說明資料外,不得任意張貼與展覽無關之宣傳資料。 8. 展出者得將每件作品之題目及創作意境以簡練語句加註,並註明作者姓名及學、簡歷,用以提高觀眾欣賞興趣,並本中心有權修繕潤飾。 9. 展出作品之主題,應以提昇民眾藝術文化、生活品質為原則。本中心對展出者送件之所有資料、照片(5×7)等相關資料,有研究、攝影、宣傳、印刷、圖片楬載、公開展示及播送之權利。 (七)申請展覽者如有違反前款各項情形之一者,本中心得立即停止其展出,三年內 並不得再提出申請。 (八)申請展出者應於約定時間內備齊作品清冊暨文宣資料送交本中心,以俾佈展及新聞宣傳工作。 六、為提昇本縣之藝術水平及帶動藝術風氣、拓展藝術視野,或及配合政府及上級機關所策辦之藝術活動,本中心得舉辦特展 。
八、演奏廳座位圖:
九、燈光圖: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