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平埔文書來源
台灣平埔族群自始便是「台灣開發史」或「族群關係史」,也是清代租佃關係的重要成員之一,解析或釐清平埔各族的歷史,才能客觀地進行台灣史研究,尤其清代台灣史,平埔族群史乃其中不可或缺的研究面向。然而平埔研究資料十分零散, 除台灣相關方志外,官方志書相關記錄不盡詳備,有關 平埔族群 的記載,尤其著墨不多;且這類記載大多由統治者或漢人立場所作記錄,時有偏頗之處。而 平埔族群 缺乏本身文字歷史記錄,所留下的口傳歷史及相關材料也不多,凡此皆是進行平埔族史研究的限制。惟十七世紀以來,逐次移入台灣的閩南漢人,早在原鄉即有極豐富的土地經營經驗,其立下文書契據的慣習,亦隨之移入島嶼台灣。因此, 在志書、舊文獻之外,契約文書乃成為平埔研究或平埔與漢人關係研究的重要資料來源。
以今台中縣域論,早期曾為巴宰 (Pazeh) 、道卡斯 (Taokas) 、拍瀑拉 (Papora) 、洪雅 (Hoanya) 、巴布薩 (Babuza) 等平埔族群的主要聚居地之一,本網站資料主要針對拍瀑拉四社、道卡斯蓬山八社,(參閱本網站拍瀑拉四社概介、道卡斯蓬山社群概介)收集散藏於各研究機構、民俗收藏家、民間 私人手中的古契字、私文書等 ,與散見於其他文獻上的古文書;包括已出版的古文書專集、未出版的公私藏古文書,凡其內容如立契人、關係人、大租權、印記等,涉及大肚社 ( 大肚南社、大肚北社、大肚中社 ) 、水裡社、沙轆社 ( 又名遷善社,包括遷善南社、遷善北社 ) 、牛罵社 ( 又名感恩社 ) ─即拍瀑拉四社,以及大甲西社 ( 又名德化社 ) 、大甲東社、房裡社、苑裡社、南日社 ( 包括日南社、日北社 ) 、雙寮社 ( 包括東勢社、西勢社 ) 、吞霄社、貓盂社 ( 又名興隆社 ) ─即道卡斯蓬山八社等各族社有關的文書契據。
本網站總計整理《公私藏古文書》 ( 王世慶主編 ) 等二十餘種已出版或裝輯成冊的古文書集、二十餘批搜自民間或民俗收藏家提供之古文書。目前共搜集 552 件,除了跨社文書 ( 共 32 件 ) 外,其中拍瀑拉族四社,共 340 件,以沙轆社最多 (111 件 ) ;道卡斯族崩山八社,共 180 件,以貓盂社的件數最少,雙寮社其次。
其次,本網站收錄之資料以清代文書契據為主,其次為日治時期的文書,主要為今台中縣境內沿海地帶相關資料,少數及於苗栗縣境,如苑裡鎮、通宵鎮等。若依族社別分,也以原定居今台中縣境內沿海地帶的 拍瀑拉四社,以及橫跨 台中縣境與苗栗縣境的 崩山八社的 相關文書為主。至於其十九世紀以後的移居地,如宜蘭平原、埔里盆地的相關文書則暫不收錄。
表一 本網站收集各社群古文書統計表
| |
社名 |
小計 |
計 |
拍瀑拉族(Papora) |
大肚社 |
91 |
340 |
| 水裡社 |
48 |
| 沙轆社 |
111 |
| 牛罵社 |
90 |
道卡斯族(Taokas) |
大甲東社 |
38 |
180 |
| 大甲西社 |
55 |
| 南日社 |
35 |
| 雙寮社 |
4 |
| 房裡社 |
16 |
| 貓盂社 |
3 |
| 苑裡社 |
12 |
| 吞霄社 |
17 |
拍瀑拉族 (Papora)
道卡斯族 (Taokas) |
跨社 |
32 |
32 |
| 總 計 |
552 |
二、整理、解讀基本原則
呈現方式
本網站在呈現上,包括契文內容、契字圖版、 古文書常用的重要術語,以及專題等部份。
1. 契文內容
(一)本網站收集的文書,首先依族別分 道卡斯族、拍瀑拉族兩部份,即以為原則,依各社原始地理範圍由北向南的次序整理編排;每社文書自成一單元。其次,各社文書 的分類與編排次序,主要以文書的性質作為依據,再依年代排列而成。至於跨社文書即文書內容關係二個或二個以上的社群,則獨立編成跨社文書,作為附錄 。
(二)
每件文書契據均立標題;如有契尾,選錄於本契之後。
(三)
文書契據內容分析,分為十二項:給墾字、 璞耕字、杜賣契、找洗字、典契、 ( 胎 ) 借字、鬮書、合約字、諭廩、契尾、收據與其他。各項再依年代先後次序排列;年代不詳者,編錄於各項最末。(參閱分類原則)
(四)
有關契文內容,雖然本網站秉持忠於原文的原則,盡量以原契文字體為表現方式,惟文字的書寫形式變遷頗多,部份時下已極少使用,在電腦造字上也無法克服者,則以通同字方式替代,如下表一所示。
2. 契字圖版
由於本網站搜集各族社相關、散藏各地的文書契據,包括已出版與未出版者,其中有些保有原件,有些則無。本網站呈現之 契字圖版 主要為少數保有原件的契字。
3. 古文書常用重要術語
本網站針對古契字常用重要術語,加以註解,為方便讀者查閱,並依筆劃排列。(參閱本網站古文書常用重要術語)
4. 專題
本網站的專題介紹,除了本專題「 如何解讀平埔文書 」外,包括古文書概介、古文書與平埔研究、拍瀑拉族( Papora )四大社概介、道卡斯族( Taokas )崩山八社概介等。( 參閱本網站「 如何解讀平埔文書 」、「 古文書概介 」、「 古文書與平埔研究 」、「 拍瀑拉族( Papora )四大社概介 」、「 道卡斯族( Taokas )崩山八社概介 」、「古文書常用重要術語」 )
分類原則
茲就各類 文書 的分類原則,分述於下:
(一)給墾字 ( 包括佃批、墾約 )
給墾字指荒地開墾所立文書契據,一般而言漢人向平埔人 ( 部落 ) 承墾未開墾之地,需支付一筆權利金作為對其土地所有的認定,即給予給埔底銀、墾底銀、墾價銀或犁頭銀、壓地銀;此為漢人所給代價之一。當開墾完成後,則需付給平埔人大租,此為漢人所給代價之二;其間若漢人開墾一半或三分之一,並讓渡他人,可向承墾人收取墾資銀。
由於開墾之初,一般墾戶所得土地面積相當廣大 ( 粗放 ) ,開墾完成之後 ( 集約 ) ,常再自行讓予他人耕種 ( 「 璞」 ) ,即對漢人而言,承墾平埔社地時一開始即隱藏永耕性質,但尚未物權化。換言之,一般永耕具有開墾性質 ( 給墾、承耕 ) ,如佃批、給墾字、給批字(圖四),而無論後來有無永耕,這類文書皆具永耕性質 ( 可自耕或璞給佃人 ) ,如「開墾永耕字」、「開墾盡根字」;若自己耕作,則其性質似璞,如承璞永耕。永耕性質基本上仍為租賃關係,除非發生承耕人欠租的情形,一般均可繼續耕作;但欠租則有機會被取消耕作機會。因此
永耕性質並非買賣關係。
此外,如杜賣開墾 ( 盡根 ) 具有開墾性質;杜賣永耕 ( 盡根 ) 則具開墾、 璞耕性質。
( 洪麗完,《台灣中部平埔族群古文書研究與導讀:道卡斯族崩山八社與拍瀑拉族四社》,上冊。豐原:台中縣立文化中心, 2002 , 頁 A42
上冊, 頁 A46
上冊, 頁 A78
)
(二) 璞耕字
原始的「 璞 」耕屬給墾行為,後來因漢人對「給墾」違約而成璞耕關係。璞耕字包括土地璞、退、轉耕等耕墾關係的文書契據,田水璞字、建厝契約也屬於這類文書。通常璞 耕已墾成之田或園時,承璞人需付一筆「磧地銀」以為取得承耕人身分的代價。
( 洪麗完,《台灣中部平埔族群古文書研究與導讀:道卡斯族崩山八社與拍瀑拉族四社》,上冊, 頁 A85 )
(三)杜賣契
杜賣契為一種完全賣斷的契約關係,通常因土地所有人「乏銀費用」而賣出,如 圖八 「立杜賣盡根水田並番大租契字」,也有因債務人典借之後,無法償還銀主,演變成買賣關係所訂立的契字。這類文書包括田地、?子、地基、相思樹、口糧水租等買賣關係的文書契據。此外,如本網站沙轆社契編號 34 「倒約字」也屬於杜賣契的一種。
( 洪麗完,《台灣中部平埔族群古文書研究與導讀:道卡斯族崩山八社與拍瀑拉族四社》,上冊, 頁 A100 ) (四)找洗字
找洗字即追加或補貼價錢的契字;通 常在土地或房屋等產業買賣轉讓後,原業主認為當時賣出的價錢不足,或在缺錢生活的情況下,如圖九所示,再次要求對方追加金額。除了直接向買主找洗外,也可隔層找洗,如甲賣乙土地,乙再賣給丙;甲可向丙找洗。一般找洗字多因買賣關係而形成。此外,也有因給墾、典的關係而產生的 找洗字。
( 洪麗完,《台灣中部平埔族群古文書研究與導讀:道卡斯族崩山八社與拍瀑拉族四社》,上冊, 頁 A100 )
(五)典契
典契 即業主以田地等物品典押給銀主,並約定在一定期限內備足「契面佛銀取贖」;若典期內業主若無法歸還對方本金,再將抵押品賣出,故有時典形同買賣。這類文書 包括典、轉典、添典與退典田、厝、地基、菜地、大租及水租等文書契據。
( 洪麗完,《台灣中部平埔族群古文書研究與導讀:道卡斯族崩山八社與拍瀑拉族四社》,上冊, 頁 A100 )
(六) ( 胎 ) 借字
借字即借據 , 包括借銀、粟、谷、種等文書契據。(如 圖十二 )其中也包括 以不動產為抵押品,向銀主借錢之「胎 」的關係在內, 如 圖十三 「立胎借銀字」、 圖十四 「仝立胎借銀字」 。 但胎不同於典,債主只可向業主的佃人收租,若期滿債務人不能還債,始沒收抵押品;典 ( 指借貸關係的期限內,債權人對抵押品具有處分與用益權;但非抵押借款 ) 則可以買賣。
( 洪麗完,《台灣中部平埔族群古文書研究與導讀:道卡斯族崩山八社與拍瀑拉族四社》,上冊, 頁 A100 頁 A100 頁 A108)
(七)鬮書
凡關於分家、分財的文書契據,均包括在內,如 圖十五 「仝立分管合約字」。 一般 傳統家庭,每當家長或戶長年老時,總會聚集相關親族,依據諸子均產原則,分配家產與田產;為求公平起見,採取作鬮分產的方式,由各房輪流抽取,取得應分得的財產,依拈鬮結果,訂立「 鬮書 」,以為析產憑藉。析產時鬮書中常會析出部分田產作為春秋祭祖之用,由各房輪流管理,稱「祭祀公業」;客籍人士則稱為「蒸嘗田」。
此外,「立主撥單」也屬於 分財的文書之一。
( 洪麗完,《台灣中部平埔族群古文書研究與導讀:道卡斯族崩山八社與拍瀑拉族四社》,上冊, 頁 A147 ) (八)合約字
合約字包括開墾、借貸、招佃、建屋、種茶、祭土安墳、分管土地(陂塘水份、產業)等雙方關係人所訂合約字,以及土地買賣、土地使用區分不明的字據等。惟這類文書,若能依其性質歸入各類文書中,如屬於開墾性質的合約書,歸入給墾字類中;屬於土地買賣性質者,歸入杜賣契;屬於分家析產的合約書,則歸入鬮書類中,如 圖十五 。
( 洪麗完,《台灣中部平埔族群古文書研究與導讀:道卡斯族崩山八社與拍瀑拉族四社》,上冊, 頁 A69 ) (九)諭稟
諭稟包括訓令、諭及稟等。
示諭為下行文書的一種,乃清代長官對下屬或平民有所告諭時所使用的文體,其目的在於公開通知。一般而言,上司對所屬官吏發佈之告示,慣稱為示、諭、示諭或曉諭;對平民發佈者,則稱為告示。
稟屬於上行文書之一,原為晚輩向長輩有所陳述時所使用的敬語,惟下對上的私人書信,也稱為稟。這種請示公事的稟文,直到乾隆初年,始正式列入上行文書的文體;需用工整楷書書寫,以示尊敬。
稟文之外,清代上行文書尚包括詳文、驗文、申、呈、狀、啟等。
(十)契尾
契尾即 民間向政府登記土地權利,官方發給的證明。清代州縣在百姓完稅後,必須將布政使司所發的證書黏貼於契字末端,發給業戶,故稱為契尾,如圖十七含完整的本契與契尾;日治時期各地方政府也依據契稅章程授與業主契尾,如圖十八。 附有契尾的文書,俗稱「紅契」或稱「印契」;反之,則為「白契」。清代臺灣之白契數量較紅契為多,反應當時隱田問題之嚴重。日人殖民初期,許多台灣的舊慣仍被遵循,契尾為其中一種。
( 洪麗完,《台灣中部平埔族群古文書研究與導讀:道卡斯族崩山八社與拍瀑拉族四社》,上冊, 頁 A129-130
頁 A39-40
)
(十一)收據、其它
清代業主發給佃人的繳租完單 ( 包括番大租 ) 、收據,或日治時期公司發給傭人、公務人員的薪水單等,均歸為收據類。此外,不屬於以上各類的文書契據,均歸為其他類。
( 洪麗完,《台灣中部平埔族群古文書研究與導讀:道卡斯族崩山八社與拍瀑拉族四社》,上冊, 頁 A30. 編號 10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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